【建工团体意外险】张冠李戴,混淆身份能过关吗?

发布日期:2023-08-21 14:00:13

一、案例回顾

某保险公司接到江女士报案称: 2021 年 11 月 17 日 15 时 30 分,九江某公司员工张某在进行揭阳市某大桥主桥钢结构加工制作的项目起吊的过程中, 由于平板车在晃动,从车上跳下摔伤导致脚受伤,导致右跟骨骨折,需手术治疗, 治疗医院:新会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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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天信公估接到了该案的调查委托,秉承公平、公正以及专业的原则,调查员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了真实性核实和排查免责事项。

二、调查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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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事故现场


2021 年 11 月 25 日,调查员走访了事故发生地江门某公司厂房,据安全员李某介绍称:据说当时平板车摇晃,伤者在平板车停靠的地方跳了下来,因为厂房内没有监控,具体经过也不太了解,当时不在事发现场,事发时有目击者,目前该平板车已经移开并投入到其他的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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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员李某的指引下,调查员实地的测量了该运输平板车:车身长 15.5 米,宽 5.5 米,高 1.6-2.2 米,平板车距离地面的实际高度为 1.7 米。


最后调查员在公司范围内看到了江门某公司近年绩表, 显示 2020 年承接了三个工程,有“深汕西平山高架桥”、“百合郁江特大桥”、“松子坑大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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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面访目击者


在员工宿舍面访了事故目击者张某某,据张某所述:与伤者张某为同事,同属江门某公司的员工,有签劳动合同,上下班都有考勤记录,事发于11月17日下午3点,当时两人正在给钢板两侧挂钩,第二次吊起时,钢板往伤者张某身上撞过去了,伤者张某抵挡不住就从板车上跳了下来,事发后脚肿起来了,最后便去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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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某称:事故现场当时在做的是“深汕西”的工程,平时是没有工资发放的,都是发的生活费,是由江门某公司和“广州某船重工”的账号发放的银行卡中,直到过年才一并结算 工资,他们实际上都是江门某公司的员工并在该单位 场地上工作,但是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其他公司的合同。


03

面访伤者


在面访过程中可见张某坐在床上,附近摆放着拐杖,右脚跟有外伤包扎,腿跟处的纱布有药物颜色显现 出来,其本人称暂进还不能随意移动。经面谈了解,伤者张某称自己是江门某公司的员工。


伤者 拷贝.png


事发经过描述与目击者一致,2021 年 11 月 21 日转到新会区中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进行了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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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调查员再对伤者张某事故当时的工程项目情况以及工资发放情 况进行了确认,当时在做“深汕西”的工程, 而平时是没有工资发放的,发的都是生活费,是由江门某公司发放的银行卡。


04

面访综合部部长


部长王某称:伤者医药费现在全部是由公司报销的,事发时由于监控在车间外面,事故发生于车间内部,故没有拍到事发经过,伤者张某当时正负责“揭阳市某大桥主桥钢结构加工制作的 项目”日常上下班是电子指纹打卡和手工考勤结合,有相关的考勤记录。


电子版工资表 拷贝.png
分包合同 拷贝.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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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某表示:伤者是和九江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交劳动合同、分包合同、日常考勤、电子版纸质工资表作为证据),是该公司派到江门某公司进行项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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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江女士


报案人江女士表示:江门某公司与九江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伤者张某是属于九江某公司的员工,派驻其到江门某公司的。负责揭阳市某大桥主桥钢结构加工制作工程项目,相关工资单和考勤表,具体的工资发放都是由九江某公司负责,所以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工资转账记录


根据调查走访,调查员通过面访伤者张某及查询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情况,核实伤者张某出险时实际作业的工程为“深汕西”项目,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为江门某公司。

流水1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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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论


1、通过走访事故现场,核实张某受伤事故真实发生。


2、通过面访伤者张某及查询工资银行流水发放情况,核实伤者张某 出险时实际作业的工程为“深汕西”项目,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为江门某公司。


最终,结合保单约定内容:投保人为九江某公司,承保工程项目为“揭阳市某大桥主桥钢构件加工制作 ”,而伤者张某出险时从事项目为“深汕西”项目,实际与江门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单承保内容不符,建议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处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