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1-22 21:27:52

反商业贿赂政策

第一条 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2.1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在职人员、兼职人员,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2.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关联单位,包括不限于客户、代理及经销商、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

第三条 定义

3.1 关联单位是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3.2 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

3.2.1 基于商业礼仪,以公对公的方式赠送市场价为50元/人次以下的,带公司LOGO的纪念赠品,包括不限于台历、记事本、锦旗等;

3.2.2 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 便;

3.2.3 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工作餐,且餐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3 关系人是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3.4 差旅费是公司的业务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贴及其他杂费等。

3.5 学术活动相关会议费是指公司组织或参与科室会、院内会、沙龙会、地市级学术会议、省级区域学术会议、邻近省区学术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等各种学术活动会议时,在举办各种会议活动中,会议参与人员的住宿费、餐费、会议场所租赁费、会议现场布置费、会议现场设备租赁费、展台费、会议资料费等。

3.6 业务宣传及广告费主要是公司召开各种学术会议参会人员会务费之外交通费用、误餐补贴等非会务费用以及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宣传活动支出、宣传资料支出、专业杂志上的广告费用支出、市场调研费等。

3.7 招待费是指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支出。

 

第四条 管理程序

4.1 本规定着重以预防和员工廉洁自律为主,对违反的将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2 综合管理部应就本规定内容在新员工入职前安排其进行学习。

4.3 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廉洁自律,应做到:

4.3.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刑法》、《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 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4.3.2 决不直接或间接向关联单位或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索贿及发生其它不正当行为;

4.3.3 应对自己所负责保管、使用和接触的公司财产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之行 为;

4.3.4 如知悉本公司其他员工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应向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4.3.5 如关联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员工本人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员工应向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4.3.6 决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唆使或利用本公司人员离职或违背职务,而造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利益损害;

4.3.7 如员工的关系人与本公司发生业务或经济往来时,员工有将事实告知给本公司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的义务;

4.3.8 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关于廉洁自律或商业贿赂等方面的监督和调查,如有违反规定应服从公司按有关规定的处理。

4.3.9 公司所有的执业人员在提供保险公估服务中,只能按照规定向保险客户介绍与保险理赔有关的活动,严禁为了不法利益向相关人员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也不得承担相关人员足浴、按摩、境内外旅游费用等变相商业贿赂行为。

4.4 公司综合管理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4.1 贯彻和培训有关反商业贿赂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4.4.2 对公司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员是否按本规定廉洁从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4.4.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更,更新本规定;

4.4.4 设立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4.4.5 对通过监督和举报发现的疑似商业贿赂的情况,分管人事的副总经理应安排综合管理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开展对策和措施,通过明查暗访,弄清事实情况,如违规行为存在要及时制止,根据以下规定判定处理结果,并形成《反商业贿赂调查表》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处理;

①没收所有贿赂所得;对下列情况的公司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即开除),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态度恶劣者;

B.收受贿赂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 2000 元);

C.第二次被发现有商业贿赂行为,即屡教不改者。

②对情节较轻,收受贿赂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 的,首先由综合管理部给于警告并对其重新培训,扣除当月所有绩效奖金。

4.4.6 对发现的关联单位有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综合管理部应通知并监督与关联单位相对应的公司部门与以书面发函警告,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等资格,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5 公司员工应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函》。

4.6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和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要求内容。

4.7 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检举揭发商业贿赂行为:

4.7.1 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4.7.2 对举报属实人员,公司视提供信息的重要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此奖励由综合管理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发放到工资内,如非本公司人员则现金奖励或直接存入其私人账号。

 

第五条 其他

5.1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5.2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